汲长芹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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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告合同纠纷,原告方当庭调解撤诉

发布者:汲长芹律师 时间:2024年04月17日 737人看过 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原告:临沂市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

法定代表人:沈某某,执行董事兼总经理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桑XX,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:李某,女,1974年11月3日出生,汉族

委托诉讼代理人:汲长芹,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原告临沂市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。原告临沂市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,原告临沂市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
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许原告临沂市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。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,由临沂市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。


汲长芹律师,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,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,擅长婚姻家庭与继承、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山东-临沂
  • 执业单位: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
  • 律师职务:专职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1371320********26
  • 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、侵权、婚姻家庭、交通事故、工伤赔偿